一起交通事故演变成故意杀人案,司机最终被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。经调查发现,这起发生在会昌县的交通事故,当时司机撞倒行人后,车子停下但并未下车,接打十几分钟电话后,突然加大油门从伤者身上轧过去逃离现场。事发后,伤者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死亡。
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,让一起交通肇事变成了故意杀人?
【案件】
小车撞人后停下又碾轧
2015年1月16日15时许,会昌县人民医院后背工地围栏板旁,一辆小轿车从芠荟超市方向,往206国道方向行驶。
“车转弯后撞上一位同向行走的老人,推着老人往前走,老人开始仰躺在车引擎盖上,接着掉下来倒在车前方,引擎盖上有一根扁担和一只红色塑料袋,当时车停了下来。”目击者介绍说,当时很多围观的人对司机叫喊,还有人去拍驾驶室的车门,但司机未下车,也未摇下车窗,一直坐在车内打电话。“数分钟后,车主向右打方向盘,倒了一下车,又加大油门往前开,车轮从老人身上碾轧过去,往国道方向驶去。”目击者称,事发后,肇事车返回,被路人拦停在水东大道绿驹电动车专卖店门口。
事故发生后,老人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,但在次日20时许,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王某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,血胸,并心脏挫伤,系车辆挤压胸部致循环衰竭死亡。
【一审】
涉嫌故意杀人被判死缓
据了解,王某是一名女性,事发时已81周岁。而涉嫌交通肇事的男子姓何,是当地的一名个体经营户,涉事车辆为黑色天籁小轿车。
2015年1月20日,何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拘。同年2月4日,何某又被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。
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、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显示,何某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是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,何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;被害人王某无交通违法过错行为,不承担事故责任。
何某涉嫌犯罪一案,最终在检察机关移送法院提起公诉时,变更为故意杀人罪。
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,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一人死亡,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。因何某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物质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认定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缓期两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【讲述】
当时很慌乱害怕不敢下车
据介绍,何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2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,如果当时他下车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,这起交通肇事案不至于演变成故意杀人犯罪。
在判决书中,记载了何某接受讯问的内容。“我撞上行人的那一刻便紧急踩刹车停下,当时内心很慌乱,整个人都懵了。因为是视线盲区,这个人具体倒在车下什么位置,我不是很清楚。当时很多人围过来,有人敲打我的汽车并叫我下车,我当时懵了,不知如何是好,没有下车,也没有摇下车窗,坐在车内发呆,很害怕。”
何某回忆称,在车上坐了几分钟,因为心慌不知道怎么办,就没有去考虑被撞倒在地的那个人情况怎么样,又再次向前开动小车,往206国道方向行驶,当时没有感觉到碾轧了人。
【上诉】
无故意杀人动机请求改判
在收到一审判决结果后,何某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何某提出,应对他定交通肇事罪。
“我与被害人素不相识,无冤无仇,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,被害人死亡是我突发癫痫病、不具有控制能力时导致。”何某除了提出自身患有癫痫病等理由外,还认为受害人死亡的原因,是交通事故所致还是车子轧过去的行为所致,并没有结论。
省高院于今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,虽然何某在案发前具有癫痫病症状,案发后被医院诊断为癫痫病,但何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,并碾轧被害人时身体状况正常。而且目击证人证实被害人在车底下大叫,并未被车轮碾轧到,后来何某加大油门,车轮从其身上碾轧过去。
“何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上诉理由不能成立……”判决书中记录了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。
【终审】
驳回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
“现场多名目击证人均证称何某撞倒被害人后实施了踩刹车、接打电话、倒车、加大油门、行驶200余米、驾车掉头等系列操作行为。”法院认为,何某案发时癫痫病发作,意识不清楚的上诉理由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。
二审法院还认为,何某应当明知被害人在其车下,继续开车可能会发生碾死被害人的严重后果,仍倒车、加大油门继续向前行驶,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,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看,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。因此,何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无故意杀人动机的上诉理由、辩护意见不能成立。
日前,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来源:中国江西网)